以下文章來源于中國船舶報 ,作者記者 劉志良
ESG是(shi)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hui)(Social responsibility)和公(gong)司(si)管治(Governance)的(de)(de)英文單詞首字母縮(suo)寫,是(shi)一種(zhong)關(guan)注環境變化(hua)、社會(hui)效益、治理績效綜合(he)表現(xian)的(de)(de)發(fa)(fa)(fa)(fa)(fa)展(zhan)(zhan)理念,是(shi)衡量企(qi)業(ye)可(ke)持續發(fa)(fa)(fa)(fa)(fa)展(zhan)(zhan)能力(li)的(de)(de)新標準(zhun)。在今年全國(guo)兩(liang)會(hui)上,全國(guo)人大代表、山海關(guan)船(chuan)(chuan)舶(bo)(bo)(bo)重工有(you)限責任公(gong)司(si)機電(dian)車間船(chuan)(chuan)舶(bo)(bo)(bo)鉗工馬加友帶來(lai)了“關(guan)于(yu)推(tui)動ESG在船(chuan)(chuan)舶(bo)(bo)(bo)行(xing)業(ye)發(fa)(fa)(fa)(fa)(fa)展(zhan)(zhan)的(de)(de)建(jian)議”。他表示,在船(chuan)(chuan)舶(bo)(bo)(bo)行(xing)業(ye)推(tui)動ESG發(fa)(fa)(fa)(fa)(fa)展(zhan)(zhan),將有(you)助于(yu)船(chuan)(chuan)舶(bo)(bo)(bo)行(xing)業(ye)更好地(di)融入國(guo)內國(guo)際雙循環的(de)(de)新發(fa)(fa)(fa)(fa)(fa)展(zhan)(zhan)格局(ju),加快(kuai)與國(guo)際市場需求和金融服務體系發(fa)(fa)(fa)(fa)(fa)展(zhan)(zhan)的(de)(de)有(you)機結合(he),健(jian)全相關(guan)企(qi)業(ye)的(de)(de)治理體系、提升(sheng)治理能力(li),有(you)效推(tui)動船(chuan)(chuan)舶(bo)(bo)(bo)行(xing)業(ye)實現(xian)綠色發(fa)(fa)(fa)(fa)(fa)展(zhan)(zhan)和低碳經濟轉型。
近年來,全球ESG發展日漸成熟,ESG理念在全球加速推廣,ESG投資規模持續增長,ESG監管政策陸續推出,全球ESG評級機構不斷涌現,目前已達600余家,為ESG投資提供數據、技術、投資策略等多種產品與服務。目前,ESG在國內也已進入加速發展期,作為一種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新理念,引起國內各方關注,推動著中國資本市場投資理念與投資方式的變革。船舶行業具有作業場所廣闊、作業人員密集,且供應鏈復雜、設計-生產之間合作緊密的基本特征。特別是在作業現場安全、環境領域要求和國際航運規則等方面,油氣供應商和船東的要求已遠遠超過國內當前的技術標準,基于此,國內船舶行業亟需與國際海事機構、技術認證和管理咨詢服務等機構建立共同的ESG評價標準,制作更加現實并具有未來指向性的自我診斷工具,并積極加以應用。
相較于ESG發展已經較為成熟的歐美國家,中國船舶行業ESG發展尚在起步階段,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船舶工業高質量發展綜合業績評價尚處于以經濟指標評價為主階段,沒有很好地全面、真實反映船舶工業高質量發展內涵;二是證券監管部門尚未出臺強制性ESG信息披露政策,而船舶工業的客戶、資源等大多面向全球市場,這就導致了資本市場無法獲取船舶行業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人全面信息;三是船舶行業上市公司和發債主體對ESG的認知普遍不足,缺乏主動披露ESG信息的意識,不利于投資機構對披露信息進行辨別和篩選,加大了決策過程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缺乏本土化和船舶行業特點ESG指標體系,由于中國經濟和資本市場發展具有自身特色,國際的ESG方法學和標準并不完全適用于中國市場。
船舶工業是高度國際化的行業,各類船舶海工產品必須滿足技術、安全、排放等各類國際規則規范,在全球范圍內配置市場、人才、資金及供應鏈資源,急需按照ESG的要求,助力高質量發展。對此,馬加友提出了三點建議。
一是推動ESG制度框架建設。全面的制度框架是ESG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是踐行ESG的框架指引。參照歐盟經驗,建議監管機構不斷加大ESG政策法規的推進力度,廣泛征求市場意見,優化ESG政策環境,加強ESG治理體系建設和信息披露立法的實踐,強化市場監管,形成核心理念一致、具體做法多元的開放體系。
二是建立ESG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翔實的ESG信息披露是投資機構開展ESG投資、可持續投資的基礎。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仍以自愿披露為主。建議參照海外及香港地區ESG發展經驗,由交易所建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指引》,并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ESG披露的關鍵績效指標,逐漸由“自愿披露”轉為“不遵守就解釋”的半強制要求,以回應投資者及社會各方對ESG的重視。
三是構建ESG配套激勵機制。鑒于國內ESG投資尚處于初級階段,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缺乏參與ESG投資與ESG建設的內生動力。建議從政策激勵角度,對于具有較高ESG信息披露程度的企業,酌情提供一定的融資便利或成立自上而下的“政策指導性”投資資金,給予優質企業充分的ESG價值認可,敦促企業在ESG信息披露上積極進步。
| 來 源:中國船舶報社
| 記 者:劉志良
| 責 編:高紅梅
| 校 對:周 芒
| 審 核(he):項 麗(li)/甘豐錄